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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详解

通过考察两类市场做市商的“做市”过程可以明显看出,他们在造市过程中提交交易指令的时机迥异。在做市商市场,做市者必须首先提出报价;而在拍卖市场上,造市者(专家)是在观察市场交易指令流之后才提交交易指令的。
2012/08/21 11:55:53查看回帖 收藏此文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这里所比较的交易成本是指二级市场上投资者所支付的成本,如果从一级市场金融产品发行者的角度来看,其在拍卖市场维护交易持续进行的成本要远远高于他们在做市商市场发行该产品的维护成本。其主要原因在于拍卖市场通常需要建立一个有形的交易所市场,而维护这个有形市场的正常运转需要额外支付相当数量的运营成本,而对于无形的做市商市场来说,这块成本却很小。例如,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拍卖型市场)首次发行(IPO)所需的最高发行费用是25万美元,每年的维持费用是50万美元;而在纳斯达克市场(做市商市场)最高发行费用是15万美元,而每年的维护费用仅为6万美元。

(5)交易制度的灵活性不同

一般说来,做市商市场交易比较灵活,无论是标准化的金融和约还是非标准化的金融合约,都适合于在做市商市场进行交易;更为重要的是,交易价格不易因交易量的变化而产生大幅度的波动,这也是做市商市场之所以更适合大宗金融交易的原因。做市商市场的灵活性还表现在它能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的不同需求,例如,交易所市场无法提供的金融远期合约,在做市商市场就可以提供。而在拍卖市场,交易的金融标的物必须是标准化的金融合约,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需要受到各种交易规则的准入限制;由于拍卖市场存在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因此一些市场规模很小的金融产品并不适合在拍卖市场进行交易。“做市商”在市场中的灵活性还体现在它们具有向投资者提供“流动性”的功能:各个做市商必须根据自己的报价(或双方以报价为基础协商的价格),随时买入投资者卖出的证券,并在投资者需要买入证券时,卖出自己库存的证券,因此,一些在交易所市场交易不活跃的小盘证券可选择到做市商市场进行交易。正是由于做市商制度对各类金融交易活动具有巨大的包容性,才使得它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是世界上应用最广的一种金融交易制度。

(6)在拍卖市场也存在造市者的情况下,两类市场的造市者提交交易指令的时机不同

在一些拍卖型金融市场(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也存在造市者(Market Makers),和做市商市场(Dealership Market)一样,它们存在的主要理由也是为了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在纽约股票交易所上做市的人叫“专家”(specialist),而在纳斯达克上做市的叫“经销商”(Dealer)。为了充分理解造市者在拍卖型金融市场的功能,我们有必要对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特有的“专家”制度进行深入的考察。

纽约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792年。由于技术上的限制,从1792到1872的80年时间内,纽约证券交易所采用是非常原始的“分时逐只拍卖”的交易模式,即每只股票被限定在单个交易日的特定时间段完成交易,报价和拍卖过程完全靠人工来完成。但是,随着股票数量的增多和交易额的增大,这种交易方式已很难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NYSE在1872年引入了“专家”(Specialist)制度。所谓“专家”,实际上就是一些经纪公司的经纪人,这些经纪人的特殊之处在于他们专门负责某一只股票的拍卖活动。也就是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每一只股票都指派给特定的“专家”来负责交易。这一制度创新使得所有股票都可以在同一时间进行交易,从而能充分实现每只股票交易的连续性。因此,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所谓“专家”一开始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造市者(Market Maker),他们仅是在特定技术条件下为保证拍卖市场正常运转而进行的一项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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