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外汇?
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从本质上讲是以本国货币兑换成外国货币,从而相应地把这部分资金转移到国外。
概括地说,外汇指的是外币或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间债权债务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
从形态上说,外汇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即动态含义的外汇和静态含义的外汇。动态含义的外汇是指把一国的货币兑换成另一国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或活动。这种行为或活动并不表现为直接运送现金,而是采用委托支付或债权转让的方式,结算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如出口企业和进口企业收付货款,办理结汇就是一种外汇行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外汇买卖和银行同业之间的外汇买卖就是一种外汇经营活动。静态含义的外汇是指外币和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这种支付手段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
(1) 可以用于国际结算的银行存款;
(2) 可以用于国际结算的商业汇票;
(3) 可以用于国际结算的银行汇票;
(4) 可以用于国际结算的银行支票;
(5) 可以用于国际清偿的外国政府国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
(6) 可以用于国际清偿的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
(7) 可以用于国际结算的外国钞票;
(8) 其他有外汇价值的资产,如黄金等。
其中,外国钞票是否属于外汇,要看它是否能在国外自由流通,或者能否在该国自由购买商品。
按照静态的含义,作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外汇必须具备三性:可支付性、可获得性和可兑换性。可支付性是指在国际市场上普遍被接受的支付手段;可获得性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索偿的支付手段;可兑换性是指可兑换成任何国家货币或其他各种外汇资产的支付手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外汇的定义为:“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所持有的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我国于1996年1月29日发布并于1997年1月14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三条对外汇的定义也是采用静态的含义。我国的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 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 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 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 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 其他外汇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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