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方网9月2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发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和金融资产减值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该规定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在上市和拟上市的商业银行范围内试行。
《规定》确定,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四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下两类: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同时规定也明确,金融资产分类和金融负债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规定确定的对金融资产四分类的原则,改变了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投资采用长、短期分类核算的做法;同时对金融负债采用两分类也与现行做法不同。这些改变均表明我国会计制度在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同时,《规定》明确要求金融企业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而不是仅在表外披露;同时要求在会计期末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金融工具,以便及时反映交易的盈亏状况。
在金融资产减值问题上,该规定明确要求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据了解,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国有股份制改制银行已开始采用这种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