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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将为小微企业融资添砖加瓦

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先要解决非吸收存款类房贷机构的融资难题,而拓宽此类难题,除适度放宽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信贷融资杠杆率外,更应该把目光投向债券市场,积极探索小贷公司等非吸收存款类房贷机构的债券融资新方式
51资金项目网2013/09/09 15:11:02查看回帖 收藏此文

近年来,重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非吸收存款类房贷机构发展迅速,但非吸收存款类房贷机构主要依靠内源融资,外援融资特别是直接融资渠道并不畅通,进而导致这些放贷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受到很大制约。

要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先要解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的融资难题;而拓宽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融资渠道,除了适度放宽小贷公司等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信贷融资杠杆率外,更应该把目光投向债券市场,积极探索小贷公司等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的债券融资新方式。

小贷公司普遍很“差钱”

目前,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是融资难,而与小微企业相伴相生、具有天然的互惠联系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如小贷公司等,无疑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

然而,就目前全国小贷公司的发展状况以及资金实力来看,仍存在巨大的瓶颈制约。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几千家小贷公司自有资金新增总额为2287亿元,占当年资金来源新增量的92%。外援性融资,包括从其他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中长期借款以及应付和暂收款只有180亿元,仅占资金新增量的 7.3%。这说明,小贷公司经营全靠自有资金滚动。对此,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会长、国家开发银行前副行长刘克崮也表示,目前小贷公司面临的发展瓶颈主要在融资。

因此,学术界和实业界人士一致呼吁:要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先要解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的融资难题;对于监管机构或地方政府来说,既要直接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也要支持为小微企业融资的放贷机构。

债市为小贷公司展现广阔前景

20世纪以来,包括小贷公司在内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大量涌现,有效弥补了银行体系的市场空白,展现出越来越强的竞争力和创新力,成为各国金融部门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在我国,目前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7种类型。从资金来源看,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可以采取金融债券进行融资,融资渠道相比小额贷款公司更宽泛、多元。而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只有两个来源,一个是捐赠资金,另一个是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不超过注册资本金50%的银行资金。因此,刘萍认为,目前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融资困境最为严重。以前部分小贷公司尝试通过国家开发银行货币市场、资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进行资金融通,但这些通道已先后被管理部门取消,目前仅剩下金融资产交易所这一条通道,但是成本高达14%至16%,所以这条通道基本上也被堵死了。

美国、日本、新加坡、墨西哥和我国香港地区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商业票据和中期票据已经成为各国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最主要的债券融资工具。与国内商业票据、中期票据发行往往被大银行垄断的局面不同,在上述国家和地区,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成为这两类债券的重要发行者。

小贷公司进债市盼“绿灯”放行

尽管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发展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债券市场融资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对国内的小贷公司来说,进入债券市场融资却面临诸多困难。

首先,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面临身份困扰。社会上对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了解不够,往往一谈到放贷就与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联系起来,或者一谈到放贷机构就认为是银行机构干的事。因此,管理部门亟需对国内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的定义、范围、类型、规模等基础性问题进行厘清,为其正名。

其次,在对待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后续资金来源方面,社会上也存在一种误区,认为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只能以自有资金进行放贷,对允许其从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批发资金和进入债券市场融资存在担忧。

第三,在监管政策上,存在着“小贷公司等潜在风险隐患较严重,应坚决加强监管”等误区。这种错误认识,实际上混淆了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和吸收存款类银行机构间的不同监管标准。对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由于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具有较强的负外部性,应实行非审慎监管,着重放松政府管制。

对于小贷公司等进入债券市场,一些专家学者和实业界人士纷纷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是加快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相关立法进程;二是探索建立小贷公司分类评级制度,逐步提高其融资杠杆比例;三是完善小贷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

在进入债券市场步骤上,专家建议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推动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开展债券市场融资试点,积累经验后适时推广。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借鉴区域集优债券模式,选取区域集优债券融资模式,作为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债券融资试点突破口。

专家学者们一致认为,推动小贷公司等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进入债券市场融资,目前在法律上不存在任何障碍。有关方面要解放思想,大胆突破,不能纠结在银行融资这一条渠道上。对于管理部门,与其优先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服务小微企业,不如加快推动小贷公司等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债券融资试点和推广;对于地方政府,与其直接支持中小微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如中小企业集合债等,不如支持本地小贷公司等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进行债券融资;对于民间资本,与其直接参与高风险的民间借贷,不如在二级市场购买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发行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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